夫妻離婚彩禮錢怎么辦 彩禮如何返還

圖片來源:南寧愛諾婚慶
作為一種婚前財產,在法律中彩禮具有獨特性。當夫妻關系破裂時,婚前給予的彩禮該如何處理,彩禮歸屬通常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那么,離婚時彩禮款項應當如何處理?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追回彩禮?讓我們和小編一起來了解清楚吧。

圖片來源:廣東興寧市愛度婚禮

圖片來源:銅陵婚慶-拾光婚禮定制
條件一:夫妻離婚,并由妻子提出離婚或經過雙方協商達成離婚協議;條件二:彩禮必須全部或部分未使用;條件三:彩禮返還必須在離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條件四:離婚前,妻子未有重大過錯行為;條件五:婚姻無子女或子女已經成年或已經通過財產分割取得財產份額。
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彩禮退還。但如果已經結婚,通常彩禮是不會退還的。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解釋,如果存在以下任一行為,當事人有權要求彩禮的返還,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 如果雙方尚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
(二) 雙方完成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開始共同生活。
(三)在婚姻關系成立前所做的付款,并造成付款人生活上的困難。
二、分手后可以追回彩禮嗎?
決定彩禮是否可以返還的主要標準是根據當事人是否已經結婚。如果已經支付彩禮卻沒有結婚的,原則上應該返還彩禮;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應該返還彩禮。因此,一般情況下,在領取結婚證之后,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
一旦雙方完成結婚登記,但從未真正開始過共同生活,就缺乏夫妻間相互扶助和共同生活的經驗,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尚未展開。
2、如果在婚前發生了給付行為,并且導致給付人陷入生活困難的情況。
這是一種特殊情況,涉及彩禮的退還。生活困難可分為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絕對困難指個人僅憑自身力量已無法維持生活的最基本水平;相對困難是指由于支付了彩禮,導致生活條件與之前有較大差距,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原意是針對前一種情況,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
三、在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中,可能不予退還的情況包括:
對于彩禮返還的案件,雖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提供專門指導,但一些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總結當地的司法實踐,得出了相關經驗,并以指導意見的形式發布。總結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以下情況不滿足條件:(1、雙方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經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3、在婚前給付彩禮,并由此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適用第2、3項規定時,雙方離婚是必要條件。)如果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將不予支持。對于這一規定,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執行,不再贅述解釋的細節。
2. 若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共同使用所收取的彩禮,其中一方請求返還彩禮,通常無法獲得支持。該規定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首先,男女雙方沒有注冊結婚,卻同居生活超過兩年。對于這種情況,決定不予返還,主要原因是:在中國傳統觀念中,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被認為是男女結婚的象征。婚禮結束后,共同生活就自然過渡到婚姻階段,支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大眾觀念中,他們已經被視為已婚。根據習俗,一般不會再返還彩禮。其次,同居的時間限制主要參考了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其次,要考慮生育子女的問題。雙方通過生育子女來鞏固婚姻關系,使之成為一個完整的家庭。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系,將給女方帶來更大的傷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確定彩禮不再退還。
1. 第三點是,接受的彩禮必須確實用于共同生活。首先,要求確定彩禮確實用于共同生活,以免以此為借口拒絕彩禮的返還。其次,女方在婚前購買的嫁妝屬于婚前財產,應該是雙方共同使用的。同樣地,男方也有自己的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這項規定同樣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定義主要限定在家庭成員因為生活和生產需求而實際支出的情況,比如一方或者雙方因為生病而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彩禮返還案件中可以減少返還數額的情況
婚姻解除時返還彩禮應酌情減少,考慮到給付彩禮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具體來說,減少的數額通常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此規定的基礎在于,如果彩禮給付方有過錯行為,如欺詐或違反合約,那么返還的彩禮數額應相應減少。同時,結婚雙方的經濟狀況也應考慮到,若彩禮給付方經濟困難,返還彩禮的數額也應隨之減少。
首先,根據各地的習俗,如果解除婚約是由男方支付彩禮的提出的,那么彩禮就不予返還或減少返還。由于婚約的特性是人身依附且不得強制執行,加上感情無法用財產來衡量。其次,許多其他國家都規定了隨意解除婚約時需要承擔財產方面的責任,例如美國、日本以及臺灣地區等。第三,對于減少返還彩禮的金額,規定了一個比例,該比例既考慮到法官根據實際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又對自由裁量權做出了合理的限制。
2、如果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超過一年但不超過兩年,其中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那么返還的金額不得超過彩禮總額的30%;如果共同生活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返還的金額不得超過彩禮總額的50%;如果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返還的金額不得超過彩禮總額的70%;如果彩禮付出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或者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那么在前述金額的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減少5%至20%。只規定上限是為了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具體比例應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在我國的某些地區,結婚時收取彩禮是一種風俗習慣。作為婚前財產,彩禮具有獨特的特性。當夫妻關系破裂后,彩禮的歸屬往往成為雙方關注的重點。